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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领科技涉买卖合同纠纷败诉 上海浦东法院判决其向苏州华远纳米支付模具尾款

信息来源:mouldsell.com   时间: 2026-03-04  浏览次数:74

  2026年2月4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0115民初105553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2日,法院判决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败诉,需向原告苏州华远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模检具尾款204,794.98元。

  以下是详细报道:

  文书显示,原告苏州华远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签订《产品价格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长城D01项目的三款真铝装饰条产品,工装模检具含税价格682,649.95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30%、T1样品确认支付40%、模具验收支付30%。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制作模检具并交付740PCS成品,被告支付了模检具费用477,854.97元及成品货款44,198.26元,尚欠模检具余款204,794.98元未付。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模具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称多次催促未果;被告辩称未付款项金额无异议,但认为模具需验收后付款且原告未开具发票,案涉产品尚未量产无法验收,未达成付款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已交付模检具及成品,被告确认收货并付款,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2025年11月5日原告开具剩余款项发票,并表示可随时交付模检具。法院认为,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模具验收时间、标准及量产为验收条件,被告对成品无质量异议即证明模检具符合约定,其辩解理据不足,应支付尾款,但因非恶意拖欠,驳回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主张。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判决被告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华远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模检具尾款204,79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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